EPS应急电源线路敷设和保护
线路敷设和保护
1、火灾应急照明的线路应按消防配电线路的要求敷设。
2、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,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。
3、火灾应急照明采用的导线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,其中疏散照明采用的导线,不宜用耐火型导线,以节约投资。
4、疏散照明,备用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。
5、应急照明不应使用调光装置。
6、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不应装设漏电保护,当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,宜设单相接地报警装置。为保护消防人员安
全,火灾疏散照明在规范允许的持续工作时间后可予以切除。 7、分散安装的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宜设置
电源鉴别(充电)线。
8、电源鉴别线在从配电箱引出时,按下列情况考虑保护:
1)当配电箱主开关保护整定值在20A以下时,可不考虑附加保护;
2)当配电箱主开关保护整定值大于20A时,宜采用带指示的熔丝保护。从该配电箱引出多根鉴别线时,宜考虑
每相一只保护熔断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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